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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2-1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新闻发布会

主发布人

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刘哲

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欧朝艳

主持人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红伟


尊敬的徐部长、各位来宾、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我是湖口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哲,首先我谨代表县检察院对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们,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作如下通报:

一、工作开展情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2018年11月《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我院始终高度重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更新办案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依法规范适用,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提升认罪认罚适用率,积极探索规范高效的办案模式,不断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发展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为良法善治贡献检察力量。2020年1月以来,我院共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案件770件911人,适用率逐年提高。2022年1至10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人数的92.16%,同比增长5.4%。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采纳率达100%。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近年来,湖口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高标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适用范围上落实应用尽用、适用过程上要求严格规范、适用质量上力争化解矛盾,有效提升了刑事诉讼效率,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权利,充分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应用尽用,在适用范围上下功夫。一是在法定刑较低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内,全面推开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层层压实责任,落实每案进行释法说理,如邻里间轻伤害案件、轻微交通肇事案件及其他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等,尽早促使涉案人员认罪悔罪,在涉案人员真诚悔罪的情况下,积极与被害人一方沟通,促成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尽可能化解社会矛盾。二是高度重视涉众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在我院办理的戴某某等11人、叶某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过程中,经综合考量案件性质、各涉案人员的危害程度、参与程度、分工情况、获利情况等,逐个开展认罪认罚释法说理工作,涉案21人全部认罪认罚,除了案件首要分子外,对于参与程度不高、社会危害不大、积极认罪悔罪的涉案人员均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充分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三是加大重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工作力度。将法律适用、从宽制度等解释教育工作贯穿刑事案件办理过程始终,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引导有悔过心态的涉案人员自觉接受刑罚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二)依法履职,在适用过程上严把关。一是认真学习相关制度规范。我院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利用固定的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场所及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要求在“镜头下”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切实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就认罪认罚制度、相关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进行解释,同时就案件认定的事实、从重及从轻情节等进行逐一阐明,并做好录音录像及记录工作,保证认罪认罚工作不浮于表面,能够发挥实效。今年来,本院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均进行了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二是加强检律对接,完善权利保障。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实现工作日值班全覆盖。今年来我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282人中,除38人自行委托辩护人外,244人均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见证其认罪认罚过程,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三是深化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通过落实认罪认罚不捕不诉案件听取公安机关意见,邀请人民监督员、代表委员召开公开听证会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我院就许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陈某某交通肇事案等认罪认罚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依法接受监督,分别作出不捕、不诉处理。

(三)能动履职,在适用质量上促提升。一是在释法说理上下功夫,做到宽严相济。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加强释法说理,详细阐述法律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从宽幅度与反悔后果。同时根据案件性质,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提出相适应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今年来,我院认罪认罚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均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100%。二是积极护航企业发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对社会危害不大、能及时弥补过错、认罪认罚的初犯、偶犯企业经营者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使打击刑事犯罪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形成有机统一。三是心系被害人权益,积极开展追赃挽损。积极做好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的衔接,将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否取得谅解等作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充分运用认罪认罚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今年来,我院共办理108件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均通过释法说理、引导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及时退赃退赔,通过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下一步,我院将切实增强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口、法治湖口作出新贡献。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转变司法理念,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释法说理,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警信息共享与侦查监督、协作配合作用,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率。充分运用案件会商机制,强化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强化量刑建议的精准度,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全面推行认罪认罚具结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严格落实“三个规定”,确保廉洁办案,公正办案。

三是进一步加强教育宣传。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带来的从宽幅度,使其充分了解认罪认罚从宽的意义和作用,促使其主动认罪认罚。通报完毕,谢谢!

发布会现场,记者们就大家关心的话题提出了问题,请继续往下看!

提问:(1)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行为,检察机关会如何应对?答: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而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这一行为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而且引起了本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表明被告人不是真诚地悔罪悔过,使得对其从宽量刑失去了“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这一重要的基础情节。对此情形检察机关将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取消对被告人的量刑优惠。

提问:(2)认罪认罚是否会降低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

答: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要进行自愿性、合法性审查。为防止被迫认罪现象发生,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按照法定标准,全面审查案件,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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